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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终3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初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周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起诉。事实和理由: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本案起诉符合一审法院对于诉讼标的级别管辖的要求;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并非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按照合同关系进行审查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多次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立案,最终裁定不予受理起诉,明显偏袒上海友放实业有限公司等被起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依据一审起诉人周钟法与一审被起诉人上海友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向原审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鉴于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佳玉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沈旭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璐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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