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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8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初1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所涉纠纷不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适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借贷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继续审理本案。崔某所涉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侦查公安机关均不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类案均依据借贷规定第六条作出“继续审理”裁定。2.刑事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审理法院均未对本案所涉款项进行追缴,并要求崔某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讨相应款项。3.追缴的客体系“赃款”,中润公司系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所有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应予以追缴。

中润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崔某的上诉。1.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19)沪0104刑初977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某非法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3亿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崔某在一审中确认,其出借给中润公司的涉案资金,部分来源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部分是其个人资金,但没有办法区分,因此相关款项应当依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缴。2021年1月21日,中润公司已向刑事案件承办法官提出初步还款方案,正依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归还相关款项。2.涉案借贷资金系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非其自有资金。涉案借款合同违反法律、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崔某向一审法院请求:1.中润公司向崔某归还借款本金220,000,000元;2.中润公司向崔某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利息扣除已经归还的11,327,272.73元,即利息17,139,393.94元以及自2017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中润公司向崔某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止的利息扣除1,132,727.27元,即利息1,713,939.39元以及自2017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涉案款项均来源于崔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贝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托“贝米钱包”网络平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而后通过崔某的账户对外出借,现崔某等人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款项实质系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赃款,应依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缴。崔某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涉案款项并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其无权就该款项提出主张。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崔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崔某出借给中润公司的款项来源于“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根据2015年借贷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符合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综上,崔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壮春晖

审判员  俞 佳

审判员  陆 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心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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