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行申2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忠良,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再审申请人赵忠良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安市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行终6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赵忠良申请再审称:首钢庆华工具厂自2006年宣布政策性破产至今十四年,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得到应得的补偿和社保等国家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督促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审结首钢庆华工具厂破产案、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的规定安置首钢庆华工具厂职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作为首钢庆华工具厂的职工,以北安市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首钢集团总公司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2月22日签订的《关于首钢庆华工具厂划转黑龙江省管理的协议》及后续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划转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及继续划转给北安市政府的所有相关文件无效;判令北安市政府年内组织召开“首钢庆华工具厂政策性破产职工分流安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政策性破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在年内落实此方案。上述请求属于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需政府统筹解决的相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赵忠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忠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祝二军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吴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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