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田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田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勤缘
审 判 员 张 岩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秦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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