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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王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7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田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田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勤缘

审 判 员 张 岩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秦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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