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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冬雨与广州聘大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冬雨,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周冬雨影视文化传播新沂工作室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聘大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凌海发,总经理。

上诉人周冬雨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聘大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8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冬雨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周冬雨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冬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周冬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远哲

书 记 员 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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