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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利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利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607。

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曼,女,北京东方利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东方利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独任审判。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东方利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东方利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利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东方利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嘉玮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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