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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法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丁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法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金衡睦(KIMHYEONGMO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铭,男,三星法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忠义庙富华****楼**603。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院,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北京华诚仕杰劳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10B9。

法定代表人:宋风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梅,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星法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某、北京华诚仕杰劳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星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三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星法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三星法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衍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陈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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