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成,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成,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孟某1、孟某2因与被上诉人金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7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某1、孟某2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1、孟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1、孟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上诉人孟某1、孟某2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林 存 义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辉
法官助理 眭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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