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某2等与金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成,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成,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孟某1、孟某2因与被上诉人金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7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某1、孟某2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1、孟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1、孟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上诉人孟某1、孟某2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林 存 义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辉

法官助理 眭  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