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某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室-451。
法定代表人:张新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套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县复兴西路北26号。
负责人:高春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号楼2单元501号。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四层401、402。
负责人:李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福某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原审被告杨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黎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26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福某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套国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原审被告杨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福某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北京福某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家诚
法官助理 赵 纳
书 记 员 刘 欣
书 记 员 田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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