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昱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北京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9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昱璋,被上诉人张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张某向蒋某返还借款1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相互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张某在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提交的证据应不予采信。
张某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蒋某的上诉请求。
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某偿还蒋某借款本金160万元;请求判令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蒋某提交其母亲张智与北京易昌达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昌达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载明张智将其所有的一辆古斯特轿车以328万元的价格交付给易昌达公司,该协议的签署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蒋某称张智将该车辆出售后的购车款直接出借给张某。
张某名下尾号为6475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显示,2016年8月29日,案外人杨红向张某转账50万元;2016年9月5日,杨红又向张某转账24万元。2016年12月30日,案外人余顶祥向张某转账86万元。
郑双福向一审法院出具证明称:“2016年8月29日,我与蒋某签订《协议书》,蒋某将车架号为SALAN2V69FA763015的路虎发现4出售给我,按照蒋某的指示,杨红代为将车款74万元转入张某账户。2016年8月29日,杨红向张某账号为×××号的农业银行卡转账50万元、2016年9月5日向该银行卡转账24万元。2016年12月30日,我与蒋某签订《协议书》,蒋某将车牌号为×××的丰田埃尔法出售给我,按照蒋某的指示,余顶祥代我将车款86万元转入张某账户。2016年12月30日,余顶祥向张某账号为×××号的农业银行卡转账86万元。”杨红向一审法院出具证明称:“2016年8月29日,郑双福安排我将蒋某的卖车款74万元转入张某账号为×××号的农业银行卡账户。我于2016年8月29日向该卡转账50万元,于2016年9月5日向该卡转账24万元。”余顶祥向一审法院出具证明称:“2016年12月30日,郑双福安排我将蒋某的卖车款86万元转入张某账户为×××号的农业银行卡账户。2016年12月30日,我向该卡转账86万元。”
经张某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蒋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证据保全,蒋某的微信名称为“浩浩-绿巨人-Hulk”。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2月12日,张某向蒋某转账12500元;2017年2月13日,蒋某向张某发微信称:“欠老婆:18800+10000+2000+200+600=31600”,当天蒋某又称为“36600”,张某回复称:“56600”。2017年2月16日,蒋某称:“老婆,我到家了,我打会游戏过来,晚上不出去吃饭了,我给他们买了披萨外卖,饿了就叫我过来给你做饭。”张某问:“什么意思,我家呆不住是吧。”蒋某称:“待得住。”2017年2月19日,蒋某称:“这个劳斯莱斯就上你的名字,今天买了一个劳斯莱斯,现在开着的。”2017年2月21日,张某向蒋某微信转账1万元。2017年2月22日,蒋某称:“老婆,你那里转点钱给我可以吗,几天一起还你,明天要用几万块钱,办个事情。”张某问:“你要干嘛?”蒋某称:“我明天见个人需要一点钱让她去帮我办点事情。”张某问:“要多少?”蒋某称:“几万,你有吗?”张某称:“欠我7万了。”蒋某称:“要几万,过几天一起给你。”张某问:“几万?”蒋某称:“7万有吗?”张某称:“这么多。”蒋某称:“几天就还你。”张某问:“你的钱没有了?”蒋某称:“我全部钱加起来还有三万,要十万办事。”张某称:“你的没有了我花了。”蒋某称:“我借你的,你花了我的就算了啊,已经给你花了。”张某称:“你15万自己花了12万多。”蒋某称:“我也是办事,自己真的没有花啊。”张某称:“你15万自己花了13万多。”蒋某称:“我就花了9万的1.8万元。”张某称:“其中有1万我借给你的是从那15万拿的,所以你自己花了13万多。”蒋某称:“那我用了12万,有3.5也是去你那里了,12万多。”张某称:“不是的。”蒋某称:“我一会打电话去问。”张某称:“140000。”蒋某称:“要退3000多回来,用了两千八百多,我欠你3万不行吗,还你10万。”张某称:“不行,惩罚你就得有罚款,否则都是说说而已。”蒋某称:“已经给你三万了啊。”张某称:“没有,我就花了你一万多。”蒋某称:“那那个卡里面还有一万,那个一万也给你。”张某称:“你大过年都没有花钱,借给你了啊。”蒋某称:“我到时候还你十万、卡里面总共15.5。”张某称:“不行。”蒋某称:“明天早点,我起来发卡号给你。”张某称:“不给你转,找你前妻转吧。”蒋某称:“谢谢宝贝老婆,你最好,还你14,诶,你这利息真高。”张某称:“她那么有钱,干嘛要找我。这都是给你打过好几折的。”蒋某称:“你是我老婆当然找你。差你7万,我认了,都是你的,我的钱都是你的,可以吧,有了就给。”2017年2月23日,蒋某向张某发微信:“老婆,转7万,户名:蒋国文,广发信用卡号:×××,开户行:广发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张某称:“分两笔转过去可以吗?”蒋某称:“可以,但是要实时到账那种。”张某称:“一个四万,一个三万,知道。”当日,张某向蒋国文转账一笔4万元、一笔3万元。
2017年3月1日,蒋某向张某发微信称:“你下午去格拉斯再交一部分钱吧,好吗,我剩下的全部打给你。”张某向蒋某告知其民生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信息后,蒋某称:“农行转了100,你马上过去交。”当日,案外人刘郁岗向张某账户转入一笔100万元,一笔70万元。蒋某问张某:“老婆,总共多少了?”张某称:“刚才问了哈还差560多。”蒋某问:“现在交了多少?”张某称:“900多。”
2017年4月6日,蒋某称:“老婆,我刚打完牌,我怕影响你休息我就不回来了,明天早上回来,我已到星河湾家里。”张某称:“你不止一次这样了,想回来就回来,不想回来就不回,这个家在你心里已经不存在,我也不想天天这么争吵,你的话我也不再相信,过不到一起就算了,何必那么累。”
2017年4月14日,蒋某称:“现在有多少交多少,明天也要给人一个态度。”张某称:“贷款记录都还没有消。”蒋某称:“马上办,我出钱,你联系就是了。”张某称:“昨天联系了,那人说要去查一下征信报告给我信。”2017年5月17日,张某称:“他也就说要买就交钱,不买就过来办理退款,我说和你商量回他。”蒋某称:“你考虑一下吧,我这边的实际情况就是这个样子的。”张某称:“我也是这么想的。”蒋某称:“关键你退了,又去买什么,1000多万,也是基本什么也买不到。”张某称:“买1000多万的房子,只能这样了。”蒋某称:“没有看上的,1000多万只能买比你现在那个稍微好一点的。”张某称:“千章墅1000多万80%也够了。”蒋某称:“根本无法入住,不喜欢那里,要不你就拖着金。”张某称:“我也不喜欢你天天压力这么大,日子过得不好。”蒋某称:“说能够网签了去交。”张某称:“千章墅这些房子没有什么不可以住的,起码比你现在的房子好很多。”蒋某称:“反正六月还有一个希望,能否消记录。不喜欢那里,那么远,房子还那样不是很好。我原来的钱还有多少在你那里,你算算,我算算全部还差多少钱。”张某称:“千章墅和格拉斯是在一个位置,哪里远了?那你现在又没有钱怎么买格拉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还有装修一大笔钱,两年都入住不了。140多。”蒋某称:“我如果不买格拉斯了,我就不买了,去买商业,暂时这么住着。”张某称:“随便你。”蒋某称:“格拉斯远点,至少环境好,大概100四十几。我不会去买那些到好不好的,买来干什么,住着也不舒服,钱也花了。”张某称:“没有婚房住着更不舒服。”蒋某称:“但是一般的太差了,先拖着金吧,看看六月消记录情况。”张某称:“再差也比你现在的房子好太多。”蒋某称:“我宁可住酒店,也不买不喜欢的,为了买房去买房。”张某称:“那就去买山水文苑公寓,三居室1000多,这个你之前也看上的。”蒋某称:“山水文苑现在估计也是2000多万,蒋某看上那个也是2200万,这个是亦庄的商量4000-8000一栋。”张某称:“三居室1200多万。”蒋某称:“4000万的,2000平方。三居室怎么可能1200万,2200万。”张某称:“现在没有钱,看了也是白看。”蒋某称:“如果格拉斯真退了,我就买这个,当然格拉斯我是尽量不退,其他房,我是真的看不上,买也得买一个喜欢的。”张某称:“问题是别人要让你拖着才行。”蒋某称:“只能这样硬拖,就说可以网签了才去交钱。”2017年5月18日,蒋某称:“月底格拉斯那边应该没有问题了,明天去交吧,然后网签的时候交剩下的,这样吧,你周五去交,我周四回来。”当日,蒋某还称:“卡号发给我,我一会安排人去。可以,我给你吧。”张某称:“小刘吗,我觉得他有点危险。”2017年5月23日,张某称:“他(房屋中介)让你给他回个电话。”蒋某称:“忙完打给她。我明天赚202,给你。你那里148,就刚好350,先交350。”
2017年5月27日,张某收到购房中介向其发放的《关于解除<北京市商品房现房合同>的函》,告知张某因其逾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张某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退回的购房款900余万元其已经退给了刘郁岗,在刘郁岗起诉张某的案件中已经处理。
张某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显示,2016年11月23日,张某向蒋国文账户汇入一笔39.9万元、一笔9.92万元;2017年1月2日,张某向马俊杰账户汇入20万元;2017年1月12日,张某向王万云账户汇入2.4万元,向马建伟账户汇入32.8万元;2017年1月23日,张某向蒋国文账户汇入38.37万元;2017年1月23日,张某向蒋国文账户汇入9.08万元;2017年4月29日,张某向蒋国武账户汇入99998元。张某称马俊杰、马建伟、王建云都是蒋某公司的客户。
张某和刘郁岗亦有资金往来。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2月8日,刘郁岗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其收款账号,并告知张某:“转的是34000,张姐,转了说下好转给别人。”张某称:“好的,刚在忙,一会转给你。”当日,张某通过ATM向刘郁岗转账3.4万元。
2017年10月16日,刘郁岗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将张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刘郁岗出借给张某的款项共计1200万余元,故要求张某返还其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该1200万元包含刘郁岗通过其个人、案外人孙艳辉和邓秋的账户向张某的转款。该案审理过程中,刘郁岗称其与蒋某是朋友关系,通过蒋某认识张某,因蒋某称张某要买格拉斯的房子,故向张某出借款项。张某在该案中答辩意见中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一致。该案审理过程中,刘郁岗和张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张某于2018年9月4日支付刘郁岗本息合计85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2018年9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民初20220号民事调解书对该调解意见予以确认。
经查,刘郁岗为北京洛城绿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张智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诉讼中,蒋某认可张智为其母亲,蒋国文是蒋某的父亲,蒋国武为蒋某的叔叔。蒋某称马俊杰是刘郁岗的生意伙伴,张某转款的其他人其均不认识。
另询,蒋某与张某于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为恋爱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蒋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蒋某仅提交了张某的银行流水及郑双福、杨红、余顶祥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其一,三份证人证言也仅是证明了三人受蒋某指示,向张某账户汇入共计160万元,无法证明三人向张某的汇款性质为张某向蒋某的借款;其二,张某并未向蒋某出具借款凭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蒋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张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张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蒋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张某提交了其与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的多张转账凭证,证明蒋某与张某恋爱关系期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蒋某有多次向张某赠与资金的意思表示,张某亦有多次根据蒋某指示向案外人蒋国文、蒋国武等人汇款的记录。对蒋某所主张的三笔借款,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蒋某未能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其三,在刘郁岗诉张某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虽蒋某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但结合刘郁岗与蒋某与张某的关系,且蒋某与张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买房款要通过“小刘”打过去,刘郁岗诉张某的案件已调解结案,不排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在刘郁岗诉张某的案件中解决完毕;其四,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对于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比较清晰,但蒋某从未在聊天记录中提及向张某出借过款项。因蒋某与张某在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为恋爱关系,且曾商议结婚买房事宜,蒋某与张某之间如有未尽债务,可以婚前财产纠纷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蒋某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蒋某上诉主张其指示案外人杨红、余顶祥向张某出借款项共计160万元,张某应予偿还。对此本院认为,蒋某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其向张某出借款项,在张某提交聊天记录及多比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160万元为张某借款的主张,本院实难采纳。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并考虑蒋某与张某的恋爱关系及商议结婚买房情况,驳回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蒋某与张某就此如有纠纷,可以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依法解决。
综上所述,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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