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县,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诚丽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空港)。
法定代表人:孙长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顺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小天竺路**院**楼**107
法定代表人:黄**清,经理。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诚丽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北京鑫顺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佳钰
书 记 员 徐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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