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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2等与刘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封,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林某1、林某2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某1、林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存义

审判员  薛 妍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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