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济生(李某平之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尔美客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云腾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平因与上诉人德尔美客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美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姜君独任审理。上诉人李某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济生、史新山,被上诉人德尔美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颖芳、罗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平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撤销第四项,判决德尔美客公司赔偿李某平开业前期工作实际投入费用1687875元(扣减掉一审法院支持的30万元违约金)。二、第一、第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德尔美客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判决书中称“德尔美客公司未履行投资义务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李某平向案外人转让门诊部公司”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李某平不懂业务急需德尔美客公司派人指导业务工作。德尔美客公司收取30万元管理费后并未派人指导业务,并擅自把管理费改为品牌费。李某平在筹划组建公司开店前期工作共投入2527875元,在已严重威胁孩子上学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没有资金租门店的情况下而被迫关的门,这不是“并不”而是必然导致李某平关门转让。二、判决书中称:《德尔美客协议》约定德尔美客公司实际投入前甲乙双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李某平要求德尔美客公司负担经营亏损无法律依据。李某平认为这一说法毫无依据,李某平并未开业,更谈不上自负盈亏。李某平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在2019年7月批准获得的。2019年9月,李某平遂关门,一个多月的时间能经营什么,况且李某平在诉讼中也没有提到亏损负担事宜。而诉讼中要求的是德尔美客公司赔偿筹划组建公司前期工作中的实际投入损失。三、1.签订合同时,德尔美客公司承诺:①负责德尔美客加盟商程某对乙方承诺:“加紧办证,办证越快,加盟越早,加盟合股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保本,二年赚钱”;②在签合同时,历某(德尔美客京津冀总代理)对乙方许诺“最长时间不超一年合股经营”;③合同中约定乙方正式开业前评估入股,甲方持股比例51%乙方49%合资经营。2.李某平的商铺装修好,仪器安装好,证件齐全,员工到位,只等开业。自2019年6月份开始,李某平多次与德尔美客公司总经理李涛联系,但并未成功,与德尔美客公司负责招商的程某、总设计师康某联系,其均表示已经辞职。2019年9月7日再次与刘某联系,刘某说今年总部已经没有回购计划了。四、德尔美客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又强加李某平执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德尔美客公司明显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以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鉴于德尔美客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又强加于李某平执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李某平造成了不可抗拒的巨额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德尔美客公司辩称,同其上诉的意见一致。
德尔美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平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德尔美客公司具有投资义务,因拒不履行投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德尔美客公司的投资义务属于附条件的投资,且从未违约。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认为此条“载明了德尔美客公司投资入股的条款,约定了以品牌使用权以及相关事务货品投资入股并享有51%股权的一般条款,以及在正式开业前,对李某平开店前期实际投入费用进行评估和德尔美客公司具体投入实物的具体空白条款”,随即认定德尔美客公司对李某平具有投资义务,继而认为德尔美客公司拒不履行投资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德尔美客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义务,以及具体投资义务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理解,2018年3月26日,德尔美客公司与李某平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无论甲方何时投资入股”,同时第三条第五款约定“乙方及原股东承诺甲方投资入股前乙方已处理完毕所有债务及未决诉讼,乙方原股东对甲方投资入股前乙方的债权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投资入股前,甲方不享受乙方51%股权收益,至甲方入股后,甲方始得享受乙方51%股权收益”,由此可知,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的时候已经明确知晓,德尔美客公司的股权投资义务并未达成。2018年7月3日李某平成立邯郸市丛台区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时,也从未通知德尔美客公司办理工商股权事宜,而是登记为李某平100%股权,可以明确双方之间在《合作协议》签订初期并不存在股权投资的意向。因此,即便《合作协议》约定德尔美客公司有投资义务,也是附条件的投资义务。事实上,李某平违约在先。从李某平向一审法院提供的2019年9月7日,李某平与德尔美客公司员工刘某的微信聊天说“个人原因邯郸德尔美客经营不下去”,随后李某平在2020年3月12日在未经德尔美客公司同意,也未书面通知德尔美客公司的情况下,自行与案外人陈某达成股权转让事宜,将邯郸市丛台区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导致德尔美客公司无法实现投资的权利。(二)李某平支付的30万元服务管理费属于商标使用权的费用,不应当退还。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可以得知服务管理费全部是围绕“德尔美客”品牌使用相关事宜的,就品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事实上,德尔美客公司不仅提供了选址勘察测量、资质证照办理、装修设计施工、配套采购服务,还提供了培训开业等一整套的指导与协助支持:根据李某平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显示,李某平明确使用了“德尔美客”品牌,而且也实际展开了经营,李某平提供的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人员工资支付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这一事实,后期按照李某平自己的陈述,是由于自身原因无法经营下去。而且2020年3月12日,李某平自行将“德尔美客”进行更名,属于李某平的违约,因此,有关李某平支付的服务管理费不应当退还。
李某平辩称,1.李某平曾联系德尔美客公司的刘某,其表示德尔美客公司没有回购计划。德尔美客公司曾说开业前会进行评估,并购买51%的股份,但是李某平后来无法联系上德尔美客公司。2.李某平按照德尔美客公司的要求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2018年9月李某平准备开业的时候,又无法联系上德尔美客公司。李某平当时没法营业,德尔美客公司口头承诺会派医生过来,但后来诊所装修完毕后一直没有开业营业。
李某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解除德尔美客公司与李某平签订的《德尔美客战略合作协议》;2.请求德尔美客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品牌使用费30万元;3.请求德尔美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87875元;4.诉讼费由德尔美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6日,李某平(乙方)与德尔美客公司(甲方)签订《德尔美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授权。1.甲方授权乙方以下权利:(a)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德尔美客”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相关权利;(b)在引进及经营过程中从甲方处获得基数、服务、商业、经营和法律等方面指导的权利;(c)在授权区域内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或使用该产品提供服务……2.授权经营的区域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3.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二、战略合作条件。1.主体资格:(a)乙方为执有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4.甲方实际投资入股前,甲乙双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三、甲方投资入股。1.甲方以“德尔美客”品牌使用权以及相关设备、材料、货品、现金等对乙方进行投资入股,并持有乙方51%的股权。2.乙方正式开业前,甲乙双方需对乙方开店前期契机投入费用进行全面盘点评估,且双方一致确认,无论甲方何时投资入股,双方均以上述盘点的事实投入费用作为乙方最终估值……4.甲方可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任意时点要求乙方及原股东办理投资入股事宜,乙方及原股东应于甲方书面提出办理入股手续要求之日起90日内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及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乙方及原股东未在上述期限内办妥工商变更手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管理费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及原股东支付违约金三十万元……四、服务管理费及支付方式。1.“德尔美客”服务管理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德尔美客”服务管理费10万元/年,3年起付,签订合同即一次性向甲方缴纳3年服务管理费用30万元。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甲方一次性以‘德尔美客’商标使用权,计30万元,对乙方进行投资入股后”,乙方可免去今后的年服务管理费。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3.乙方按甲方产品全国统一零售价销售,享受全国统一加盟价。……9.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标、品牌和企业标识,乙方门头须按照甲方提供的统一标准。……13.合约期内,乙方须从甲方进货,若发现串货,甲方有权制止取缔并可解除合同。德尔美客公司在甲方处签章,李某平在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2018年3月28日,李某平向《合作协议》约定的德尔美客公司收款账户转账30万元,并附言“三年管理费”。
2018年7月3日,邯郸市丛台区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诊部公司)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平。2019年7月2日,门诊部公司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期间,李某平为从事营业活动租赁商铺、装修、购买医疗设备、招聘人员等花费若干。
2019年9月7日,李某平联系刘某(音)表示“个人原因邯郸德尔美客经营不下去”并要求德尔美客公司对门诊部公司进行回购,刘某(音)表示“你们都还没有开业活动,就无法经营?”“今年总部已经没有回购计划”。后双方就门店托管一事协商未果。
2020年1月15日,李某平与陈某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平自愿将坐落创鑫五期9号楼三层转让给陈某,主要有店铺装修(包括但不限于)空调、手术室、设备设施等(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总金额为24万元。
2020年3月12日,门诊部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邯郸市丛台区美恩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同日,该公司投资人(股权)由李某平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陈某出资100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德尔美客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义务?二是如何确定德尔美客的违约责任?德尔美客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义务应当探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适当解释。《合作协议》系德尔美客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三条载明了德尔美客公司投资入股的条款,约定了以品牌使用权以及相关实物货品投资入股并享有51%股权的一般条款,以及在正式开业前,对李某平开店前期实际投入费用进行评估和德尔美客公司具体投入实物的具体空白条款。因此,法院认为德尔美客公司具有投资义务,德尔美客公司拒不履行该投资义务,致使《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负担违约责任。故李某平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某平提交《商铺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转让合同》等用于证明门诊部公司的经营成本与出让金额之间的差额即为其无法继续经营的损失,实系主张德尔美客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德尔美客公司未履行投资义务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李某平向案外人转让门诊部公司。另外,《合作协议》约定,德尔美客公司实际投资入股前,甲乙双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李某平要求德尔美客公司负担其经营亏损无法律依据。
《合作协议》系德尔美客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甲方投资入股”及“违约处理”中仅约定李某平应对德尔美客公司负担的违约责任,未约定德尔美客公司的违约责任,显然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德尔美客公司,而不利于接受格式合同的李某平一方。《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可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任意时点要求乙方及原股东办理投资入股事宜,乙方及原股东应于德尔美客公司提出办理入股手续要求之日起90日内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及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乙方及原股东未在上述期限内办妥工商变更手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管理费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及原股东支付违约金三十万元”。根据前述条款,德尔美客与李某平就投资入股事项约定李某平违约应向德尔美客公司承担违约金三十万元。根据对等原则以及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德尔美客公司违约亦应向李某平承担违约金三十万元。
另,鉴于李某平虽以“德尔美客”品牌成立门诊部公司,但因德尔美客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德尔美客”未给李某平带来预期的品牌效益,故对李某平请求全额退还服务管理费30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判决:一、解除德尔美客公司与李某平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德尔美客战略合作协议》。二、德尔美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李某平服务管理费三十万元。三、德尔美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某平违约金三十万元。四、驳回李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德尔美客公司提交2019年7-10月份期间德尔美客公司工作人员与李某平及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李某平说德尔美客公司没有后续的服务是不真实的,德尔美客公司后续一直在回复李某平,李某平也实际经营了。李某平主张2019年9月份要求德尔美客公司回购,但是根据聊天记录可知,其10月份还在跟德尔美客公司沟通。李某平发表质证意见称,上述证据中与李某平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德尔美客公司与李某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聊天的时候器材已经到位了,李某平是在解如何使用这些器材,但当时许可证并未办下来,故无法正常经营。在许可证办下来后,李某平及时联系德尔美客公司要求其入股投资。李某平不认可德尔美客公司和李某的聊天,李某不是李某平的工作人员,李某与德尔美客公司也有合作。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德尔美客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义务;二、德尔美客公司应否退还服务管理费30万元;三、如德尔美客公司确有违约,承担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德尔美客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合作协议》系德尔美客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三条载明了德尔美客公司投资入股的条款,约定了以品牌使用权以及相关实物货品、现金等投资入股并享有51%股权的一般条款,以及在正式开业前,德尔美客公司需对李某平开店前期实际投入费用进行全面盘点评估,作为德尔美客公司入股的估值以及德尔美客公司具体投入实物、现金的具体空白条款。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德尔美客公司具有投资义务,依据充分,本院不持异议。虽然《合作协议》约定,德尔美客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任意时间点可以要求李某平办理投资入股事宜,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德尔美客公司具体的投资入股时间,亦未约定如未入股德尔美客公司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但基于该合同系格式条款,德尔美客公司提供的该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结合德尔美客公司未在李某平开业前予以评估并明确否认入股的情况,可以认定德尔美客公司拒不履行该投资义务,构成违约。另,考虑到李某平已将门诊部公司转让给案外人,故李某平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李某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平开设的门诊部公司并未实际投入经营,且德尔美客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德尔美客”未给李某平带来预期的品牌效益,故一审法院判定德尔美客公司全额退还李某平服务管理费30万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虽然李某平提交《商铺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转让合同》等证据用于证明门诊部公司的经营成本与出让金额之间的差额即为其无法继续经营的损失,实系主张德尔美客公司未依约履行投资入股义务而给其造成直接损失。但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德尔美客公司实际投资入股前,甲乙双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故德尔美客公司未履行投资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李某平无法继续经营门诊部公司,进而其门诊部公司低价转让给向案外人。《合作协议》并未就德尔美客公司未依约投资入股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李某平亦未主张违约金,故一审法院判定德尔美客公司向李某平支付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德尔美客公司未履行投资入股确有违约,李某平对德尔美客公司的履约行为亦有期待,综合协议的约定及实际履行状况,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定德尔美客公司向李某平赔偿损失三十万元。
综上所述,德尔美客公司的上诉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李某平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德尔美客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某平损失三十万元;
四、驳回李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52元,由李某平负担7652元(已交纳),由德尔美客医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91元,由李某平负担19991元(已交纳),由德尔美客医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晴
法官助理 王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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