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某与北京海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2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禄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鑫,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8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海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海德公司没有与田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2.海德公司无故与田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田某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到深夜,且未休年假,海德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海德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田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田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4.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资15000元;5.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未休年假工资13103.4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5日,田某某入职海德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在公司使用名为“田雨”。田某某的月工资为15000元。2017年9月21日,“田雨”在关于《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招聘管理制度》的审批与下发的公文审批单上签字同意。海德公司提交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月累计旷工4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海德公司提交视频,显示2018年5月7日起,田某某早上打卡后离开、下班时间从外部进入打卡后离开。仲裁期间,田某某主张其工作性质不需要坐班,5月7日前在公司办公区域工作,5月7日后在集团下属各单位所辖区进行工作。

2018年5月31日,海德公司以田某某脱岗、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田某某主张海德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海德公司对此不认可;海德公司提交有“田雨”作为监交人签名的工作移交清单,清单内容有“原档案交接材料(包含劳动合同等),…,2.开发事业部档案材料,徐安达、田某某、时丽娟、王继昕共计4人;”的记录;工作移交清单有3页,田某某在最后一页签字,上述记录内容在第2页;田某某不认可其未签字的部分。

田某某主张其年休假未休;海德公司主张田某某的年假已休;海德公司提交打卡记录及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显示2017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12月1日、12月4日及5日、2018年2月14日、2月22日至24日、2月27日休年假;打卡记录显示上述日期田某某未打卡。田某某主张其上述期间为补休,但就其所述未举证。

田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海德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5047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田某某与海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田某某的仲裁请求。田某某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田某某作为人力资源总监,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应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海德公司提交的工作移交清单显示监交人为田某某,且第二页交接材料中包括劳动合同,人员涉及田某某,田某某虽不认可,但不能提交反驳证据,一审法院采信海德公司的主张。田某某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田某某在海德公司提交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的公文审批单中表示同意并签字,其知晓《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的内容;田某某作为人力资源总监,应知晓基本工作要求并遵守劳动纪律,海德公司提交的视频显示田某某存在早上打卡后离开、下班时间从外部进入打卡后离开的情况,田某某对此不能提交合理解释,一审法院采信海德公司关于田某某旷工的主张;海德公司因此解除与田某某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及制度依据;田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海德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及打卡记录显示田某某的年假已休,田某某主张其系补休,但就其所述不能举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田某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意见一致,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关于2018年5月1日至6日的工资,海德公司没有证据显示田某某未出勤,海德公司应支付其工资2758.62元(15000元÷21.75×4)。2018年5月7日后,田某某没有提交其提供劳动的证据,其要求海德公司支付工资的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不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田某某与北京海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海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田某某二○一八年五月一日至二○一八年五月六日期间工资2758.62元。三、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田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1.人事管理岗岗位责任书,拟证明陈坤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2.请假条及附件“六一”儿童节活动邀请函,拟证明请年休假需要提交请假条及证明附件的流程,张美丽作为部门负责人,对田某某的请休假进行审批。海德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陈坤是人事主管,当然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田某某作为陈坤的直属领导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有责任,田某某周工作汇报中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和内容;证据2,无法核实请假条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没有公司盖章,不是二审新证据;不认可邀请函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询,海德公司称《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是2017年下半年开始施行的,具体时间记不清。田某某称《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只是一个草案,没有公示和下发过,没有施行,田某某只是在审批流程中制作和上报,并未在制度公示之后作为员工签字确认,不清楚海德公司后来施行哪个考勤制度。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二、海德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一,结合田某某作为人力资源总监的身份、田某某周工作汇报,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应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且海德公司提交的工作移交清单显示监交人为田某某,第二页交接材料中包括劳动合同,人员涉及田某某,本院采信海德公司关于田某某入职时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主张,海德公司无需支付田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二,田某某在海德公司提交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的公文审批单中表示同意并签字,其知晓《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的内容;田某某作为人力资源总监,应知晓基本工作要求并遵守劳动纪律,海德公司提交的视频显示田某某存在早上打卡后离开、下班时间从外部进入打卡后离开的情况,田某某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采信海德公司关于田某某旷工的主张。田某某虽主张《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没有公示和下发过,没有施行,其只是在审批流程中制作和上报,但田某某作为人力资源总监,未就海德公司后来施行什么考勤制度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海德公司因此解除与田某某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及制度依据,无需支付田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三,虽然海德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上无田某某的签字确认,但田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入职海德公司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对应的年休假折算后不足一天,故对于田某某要求海德公司支付其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意见一致,本院不持异议。关于2018年5月1日至6日的工资,海德公司没有证据显示田某某未出勤,应支付其工资,本院对一审法院核算的数额予以确认。田某某未就2018年5月7日后其提供劳动提交证据,其要求海德公司支付此期间工资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田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田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清波

审 判 员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张旭燃

书 记 员 高明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