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普,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院**楼******701。
法定代表人:梁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嗨学卓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院**楼******702v>
法定代表人:李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嗨学卓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01/**********。
法定代表人:杨矿卿,执行董事。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嗨学网公司)、北京嗨学卓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公司)、成都嗨学卓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卓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6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高贵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及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应予纠正。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致使上诉人作出错误的购买行为,实质上,侵害了上诉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客体是指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述的侵害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实质上损害的客体是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责任客体一所有权。上诉人在一审中的权利选择为侵权之诉,要求适用的法律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选择侵权之诉,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对诉的种类的选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实体审理。一审判决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未充分理解案件本质,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严重问题,作出了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事实上放纵了侵权责任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极大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嗨学网公司、卓某公司、成都卓某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嗨学网公司、卓某公司、成都卓某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共同退还陈某某培训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课程费等费用共计13296元及其资金利息;2、依法判决嗨学网公司、卓某公司、成都卓某公司共同赔偿其服务价格三倍的增加赔偿金39888元;3、依法判决嗨学网公司、卓某公司、成都卓某公司共同支付陈某某相关经济损失2500元;4、由嗨学网公司、卓某公司、成都卓某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该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该院认定如下:
2019年5月30日,陈某某在嗨学网下单购买《黄金备考季-私教应试无忧班【前导】》及《黄金备考季-私教应试无忧班【全科】》课程并支付培训费3496元。2019年7月25日,陈某某在嗨学网下单购买《2019一消铂金尊享实战密训班》课程并支付培训费9800元。陈某某支付完培训费后参加了课程学习。
一审庭审中,陈某某主张嗨学网公司、卓某公司、成都卓某公司侵犯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具体表现为在其网站上发布带有“国内最大最好”、“最大”、“嗨学二级建造师有效针对学习时间少、学习主动性弱的学员,定制个性化学习服务,2010年至今七年里嗨学二级建造师师资和教学满意率高达惊人的95%”等词的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故意隐瞒课程商品真实交易信息,隐瞒产品实际销售公司和实际服务提供者,用带有“优惠”等欺骗性的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隐瞒真实交易相对方,销售前未告知各种班型的价格和课程,学员购买的是一级消防工程师还是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都不清楚,不了解培训内容,使得陈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购买课程。陈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渝信证字第4741号、(2019)渝信证字第21831号、(2020)渝信证字第6339号、(2020)渝信证字第13074号、(2020)渝信证字第13659号、(2020)渝信证字第13685号、315晚会嗨学网骗人相关截图、各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电子协议、发票等证据,证明嗨学网公司、卓某公司、成都卓某公司存在诱导、虚假、夸大宣传,足以对学员产生误导和欺诈。嗨学网公司、卓某公司、成都卓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另嗨学网公司、卓某公司、成都卓某公司提交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注册环节的用户协议、销售不当投诉渠道绿色直通车、嗨学网官网郑重申明、下单流程视频、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79号公证书、双方的电子协议、课程订单、看课进度等证据,对己方主张予以证明。
经该院向陈某某释明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陈某某坚持要求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主张权利。
该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陈某某未提交购买课程的支付凭证,但结合双方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陈某某在嗨学网公司网站上购买了教育培训课程并向相关公司支付相应培训费用,并接受在线培训课程,其与收款公司之间达成教育培训合意,确立教育培训的合同关系。陈某某所述的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述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及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些消费者的权利系消费者与提供服务者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基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所指向的权利客体。故此,陈某某主张侵权之诉,以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所涉纠纷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可以认定陈某某与相关主体之间构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主张的被上诉人侵犯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非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权利客体,其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陈某某与侵权之诉相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某可就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莹
书 记 员 陈昭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