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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迁亿福机械设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中建海峡商务广场**楼**03研发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锦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炘炘,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迁亿福机械设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楼**3-1018

法定代表人:卢秀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业务经理,住河南省。

上诉人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迁亿福机械设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6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6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万丽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亢睿

法官助理 李延昭

书 记 员 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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