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圣道,北京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周艳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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