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
法定代表人:蒲全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高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内**楼**/div>
法定代表人:梁希南,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高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8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庞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北京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周艳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文文
书 记 员 卢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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