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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高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

法定代表人:蒲全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菁,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高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内**楼**/div>

法定代表人:梁希南,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高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8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庞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北京庞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周艳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文文

书 记 员 卢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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