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炎品居餐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中路**。
负责人:赵舒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明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金蝉北里**院******/div>
法定代表人:郝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自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银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饮马井****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树发。
上诉人北京银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炎品居餐饮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明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银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8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银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炎品居餐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银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炎品居餐饮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银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炎品居餐饮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北京银马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炎品居餐饮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丽霞
审 判 员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黎 铧
书 记 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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