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17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北京济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6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支持黄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黄某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期间共向蒋某转账借款118.5万元。而蒋某在朝阳分局刑侦支队中部队《询问笔录》中陈述“2020年3月底之后,石利利开始还不上我本金了,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4月15日之后彻底不还我利息。..我明确告诉她我不准备参与她的事情了,要求她把钱还给我。.后来我着急想要我原来的本金,所以又给了她大约40-50万元”。说明在蒋某找到黄某借款之初就早已不是投资的目的,而是想借钱给石利利,进而将蒋某投资的本金拿回来。2.蒋某在向黄某借款期间一直说的都是“帮帮忙”,而没有说带着黄某一起投资。黄某与石利利认识,蒋某在借钱之初没有告知是投资于石利利。如向蒋某所称的“投资”,黄某应明确告知投资事项及投资去向,黄某完全可以自行投资,而不必通过蒋某进行投资。3.《询问笔录》中“问:石利利是否对你承诺有高额回报?答:没...”,可以证明蒋某与石利利之间是帮助关系而非投资关系。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蒋某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黄某的上诉请求。

黄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蒋某偿还借款716000元;2.蒋某支付利息(以7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蒋某均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员,双方于2018年认识后成为朋友。庭审中,蒋某称石利利在北京青年旅行社工作,2017年蒋某通过石利利报团旅游而与石利利认识。2019年9月,石利利告诉蒋某可在她这投资机票赚差价,因为客户一般是交定金,但石利利代为交全款,交定金与交全款的折扣不一样,如果交全款则能得到较高的机票折扣,从而赚取中间差价,蒋某于是转账给石利利进行投资,发现收益较高,后蒋某告知黄某该投资机会,黄某亦通过蒋某进行投资。

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期间,黄某及张祥通过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方式分37次向蒋某转账共计1185000元,其中张祥在2020年4月11日至4月14日期间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分12笔向蒋某共计转账450000元。上述款项均为黄某和张祥通过互联网贷款的方式取得。2020年5月20日,黄某与张祥登记结婚。张祥向一审法院出具声明该450000元系借款,由黄某代为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张祥放弃向蒋某主张还款的权利。

经一审法院审查,蒋某每收到黄某或张祥的汇款即刻或当日就将该款项转入石利利账户。蒋某于2020年4月13日、4月14日上午、4月14日下午、4月15日、4月16日、4月20日分别向黄某微信转账15000元、20000元、4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元;于2020年4月16日、4月18日分别向黄某微信转账20000元、20000元;于2020年4月21日、4月23日、4月24日分别向黄某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50000元、25000元,上述款项共计239000元,蒋某主张239000元系黄某的投资回款及分红款。2020年5月6日、5月14日、6月7日,蒋某向黄某农业银行账户分四次转账共计230000元,蒋某主张230000元系借给黄某应急所用。黄某主张上述469000元均为蒋某返还的借款。

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日,黄某与蒋某在微信上就机票投资如何贷款、转款、利润分红、投资数额、向公安报案等事宜进行了沟通。

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对石利利诈骗案立案侦查。蒋某作为被害人协助该局进行调查,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蒋某的询问笔录中,蒋某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与石利利之间投资机票和刷单的事情经过。

2020年5月5日,蒋某、黄某和案外人詹凡进行协商,黄某对协商全程进行了录音。在协商中,黄某要求蒋某负责解决黄某和张祥100万的贷款还款问题,黄某表示:“现在的情况就是,京东贷、微信贷、支付宝贷,这三个互联网平台利率是最高的,大概是12%到17%之间,所以这个27.1万这个务必要首先要还的,然后信用卡这块也不能含糊,关系到我们今后所有事情一个信用,这是24.8万。总共51.9万是着急的,21.2万保单还能缓一缓,所以最好,先填补51.9万,这51.9万先帮我缓解。”蒋某:“现在我们就说现在解决最大的问题就是现在这个还款压力太巨大了,就是说我们有什么办法,能够做一个长期大额的一个贷款,来缓解我们现在共同的一个压力。”蒋某在协商过程中表示:“就说这个100万,说白了,我全责,我全扛。就相当于我给你打借条或全扛,但为了应付我们现在当前的所有压力,就想办法,比如说我要给你兑30万,把房子先解押了,然后卖掉,卖掉以后把你手上所有包括张祥的这些处理掉,然后剩下的,就是说白了,就是这个,我,就是比如说这100万,这笔账属于我,比如说我给你写个借条,我来承担,你给我一个时间让我来缓冲。先把眼前的难关度过去,后期再想办法,再筹钱买房子。”黄某:“我买不了房子了。我卖了房子根本没有机会再买房子了。我不是北京户口......”蒋某:“你房子先去解押,按照现在大概评估,房子怎么也值200万吧。”针对张祥转账的45万元,蒋某表示:“想办法先解决张祥那边的”黄某:“我也跟你摊个牌,祥哥这边我也跟他保证了承诺了,这件事都是我的错,我祸害到他头上,所以这个事情我承担。这45万元我想这么解决,我长沙的房子本来想卖了作为我们结婚的启动金,结婚生孩子,租房子,这些养孩子的费用,所以这块肯定要暂缓了,我只能把长沙那个房子卖了的钱,先补张祥这个窟窿。”蒋某在协商中还对詹凡表示:“我现在拍着良心说,是想带着两个朋友去挣钱的。我不是来祸祸他们的”。

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黄某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案由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黄某虽主张其与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交上述借款凭证予以证明。黄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微信上所作的沟通均是围绕如何贷款、转款、利润分红、投资数额、向公安报案以及如何解决贷款偿还问题等事宜进行,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蒋某与黄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黄某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的是如何解决蒋某、黄某和张祥的互联网贷款还款问题,虽然蒋某在协商过程中答应黄某的100万贷款由蒋某想办法解决,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综合款项往来情况以及在案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黄某多次向蒋某转账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某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黄某虽主张其与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就上百万的大额借款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明确约定利息,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黄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反而印证了双方向石利利转账进行机票和刷单投资的事实。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0元,由黄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龚勇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惠炳

书 记 员 刘 鸽

书 记 员 刘 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