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秉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79号-443。
法定代表人:张蕾,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吴秉焱、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8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秉焱、王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秉焱、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秉焱、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上诉人吴秉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吉喆
审 判 员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武 菁
书 记 员 马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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