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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杜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0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10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逾,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清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院**楼**********以及****。

法定代表人:黎瑞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宝石,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再审申请人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0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毛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聪霄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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