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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信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3-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特100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大家信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楼**602。

法定代表人:朱曙兵,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家信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大家信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信科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0257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大家信科公司申请称: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0257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张某某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大家信科公司仲裁中提交了OA休假审批流程及休假记录表,证明张某某已休年假,大家信科公司为劳动者分配的OA账号系张某某独自控制并享有,且该0A账号的密码由张某某控制并支配,张某某通过密码进入该OA账号后,对相应功能进行操作、管理(包括请休年假),其对OA账号具有支配性。张某某在OA系统的休假申请及休假记录本身就是其对休假记录的确认,张某某不认可上述证据,属于隐瞒休假事实。二、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及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大家信科公司仲裁中已经提交张某某申请年假并休完年假记录的网页打印件,且庭审时携带了电脑,可供现场查看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及质证,网页打印件所显示的申请年假办公系统能够证明张某某已休完其应休年假,甚至实际休假天数已超过其应休年假天数。大家信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属于己方的举证责任,仲裁委不能因劳动者一概不予认可就不实质性审查证据,从而否定证据的真实性,这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张某某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大家信科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大家信科公司仲裁中提交的证据完全可以手动修改。

经审查查明:张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大家信科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000元;2.支付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6206元;3.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工资差额33109元。据此,朝阳仲裁委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0257号裁决:一、大家信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某某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万七千二百三十七元五角五分;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查过程中,大家信科公司提交劳动合同、承诺书、工资单、休假审批流程、休假记录、辞职信、离职证明,欲证明张某某在职期间已经休完全部年假。张某某质证称,不认可上述证据,大家信科公司的OA系统可以修改,张某某实际使用的是调休假而非年假。张某某没有提交证据。经询,大家信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在仲裁期间均已提交过,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大家信科公司主张其仲裁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已实际休完应休年假,故不应再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张某某隐瞒了其已实际休完应休年假的事实。对此本院认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需满足如下条件:首先,隐瞒的证据必须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无法持有的证据;其次,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持有该证据;再次,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提供而拒绝提供;最后,隐瞒的证据必须影响公正裁决。而大家信科公司在仲裁时已经就相关争议提交了证据材料,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也不属于新证据,且大家信科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上述事由属于案件事实认定及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因大家信科公司并未充分举证涉案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大家信科公司的上述申请事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大家信科公司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家信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大家信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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