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长春、王宏、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8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宋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7元,减半收取5758.5元,由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元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姬 雷
书 记 员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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