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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维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隆某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维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小区**楼北京国旭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马家堡宾馆106。

法定代表人:齐明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隆某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东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战英,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磊,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筠,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维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隆某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9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按规定向维斯商贸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即作出缺席判决;且在向维斯商贸公司送达判决书时,也存在不当。综上,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9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维斯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建中

审判员  白 松

审判员  王军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荧

书记员  韩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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