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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士某与许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峰,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许士某与被上诉人许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20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士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许士某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许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许士某主张其于2016年1月16日与许某签订“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共同向北京兴福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福临空公司)申请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许某名下系双方赠与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已达成赠与合同的合意,许某于2019年9月1日给许士某写下的字条表明许某同意将涉案房屋变更给许士某只是故意拖延办理,许士某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承诺书有充分依据。

许某同意一审裁定。

许士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撤销2016年1月16日许士某与许某签订的“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许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系许士某对其与兴福临空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作出的变更意思表示,而非赠与合同。许士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产权表更申请承诺书》的诉讼请求,属于法律关系错误,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对于财产归属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许士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内容实际系许士某向兴福临空公司做出变更《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产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非许士某与许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许士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确属法律关系错误,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后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处理,并无不当。双方如对涉案财产归属存在争议,可依法另行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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