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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娜,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1因与上诉人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0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某1诉请分割被继承人王某3位于北京市×××35号院(以下简称35号院)内北正房五间,关于35号院的由来及权属情况,王某1主张35号院房屋原系王某1夫妇所建,后王某1夫妇将35号院与王某3夫妇所有的位于北京市×××27号院(以下简称27号院)交换,交换后35号院即归王某3夫妇所有,王某3夫妇去世后35号院应作为二人遗产予以继承分割。而王某2则主张27号院、35号院均为王某3夫妇遗产,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分割处理。一审法院对上述两院落的权属情况未予查清,对王某2关于继承分割27号院的请求亦未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审法院应在查明上述两院落权属的基础上,对属于王某3夫妇遗产的部分予以继承分割。另,王某2于一审时提交王某3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由王某3签名、捺印并标注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以见证人与王某2有利害关系为由对该遗嘱未予认定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应围绕遗嘱真实性作出进一步审查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确认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0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王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屠 育

审 判 员 宋 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政

书 记 员 毕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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