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江,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痘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苇子坑******。
法定代表人:潘洪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亮,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雨,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金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痘博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金江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金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金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金江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媚
书 记 员 蒋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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