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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宣开开发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玫,北京市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鼎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21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龙

审 判 员  刘苑薇

审 判 员  何江恒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谢 静

书 记 员  刘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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