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建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陈建威、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曦、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9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2007年8月18日华企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自华企投资有限公司处购买涉案房屋,刘某实际应支付161.26万元,华企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两个月内将涉案房屋交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07年10月26日将全部购房款支付完毕,华企投资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交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占有、使用,至今涉案房屋无法过户到申请人名下。因此,2019年4月,申请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建威、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曦、潘某列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建威、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2019年8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1民初91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刘某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刘某的起诉。随后,申请人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2020年7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1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请人构成重复起诉,驳回刘某的起诉。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979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请求。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9791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本案一审裁定观点错误,应予撤销,该裁定误导申请人提起另案诉讼,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依法保护。现依法提起再审,请查明事实,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1民初9111号、(2020)京0101民初1064号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9791号案件审查,申请人刘某另案起诉是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1民初9111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提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9791号民事裁定书没有涉及和认定申请人所提能够证实本案一审裁定观点错误,应予撤销,误导申请人提起另案诉讼,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依法保护的内容。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灵军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杨琳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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