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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2-1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特74号

申请人: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程中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

申请人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836-2号裁决,已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有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对申请人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836-2号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836-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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