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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国强与丁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莉,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思闻,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国强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范国强与丁某某达成私下和解,丁某某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范国强的起诉,范国强同意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丁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丁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950元(丁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1975元,由丁某某负担2000元,由范国强负担29975元(范国强应于收到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费之日起三日内向丁某某支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50元,减半收取计31975元,由范国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桐

书 记 员  李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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