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李四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李四官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金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李四官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四官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第三人刘金锁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四官庄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四官庄村委会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刘金锁将其前妻孙红霞和儿子刘强(即本案王某某)一并申报,经审查孙红霞和刘强属于参与分配人员,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王某某在公示时位于合同地款分配人员界定第700位。公示期届满后,因李四官庄村委会未登记与王某某情况相同人员的联系方式,经两委会决定,针对村里离婚媳妇户口迁走的情况,对于分地时有份额,承包合同是原配偶签订且一直由原配偶经营的,虽然离婚后人不在村里生活,但村委会没有回收土地,地款分配方案只对原配偶和户主,土地补偿费打给原配偶,原配偶和村签承诺书,如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村委会无关。一审法院认定,土地补偿费由谁领取属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一部分,应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李四官庄村委会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已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符合法律程序。在按照方案发放时,因未登记与王某某情况相同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存在,无法对王某某本人发放,且王某某信息系刘金锁向村委会申报,故经村两委会决定将补偿费用发放给刘金锁。2020年7月9日,刘金锁出具承诺书,承诺前妻孙红霞、儿子刘强分地钱28.32万元由原配偶刘金锁领走,以后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和村委会无关。村两委会讨论决定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且在2020年10月,李四官庄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再次明确按照原分配、发放方案执行,故李四官庄村委会对于补偿款的分配、发放方案符合法律程序。
王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刘金锁陈述称,对李四官庄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及王某某的答辩均没有意见。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四官庄村委会给付王某某土地补偿费141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8年3月,孙红霞与刘金锁登记结婚,同年12月3日,其子王某某出生,1994年8月,孙红霞与刘金锁离婚,王某某由孙红霞抚养。1995年王某某户口迁至靳家堡乡吴山村;1999年2月9日,王某某户口由延庆县靳家堡乡吴庄村迁入大榆树镇岳家营村**;2004年1月7日,王某某户户口迁往康庄镇西红寺村。/div>
2020年7月3日,李四官庄村委会公示延庆镇李四官庄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载明,一、征地费用的组成,1.李四官庄村于2016年11月1日与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征地协议,协议分成A/B/C/D/E/F/I共7个地块1551.315亩,总金额为54296.025万元(G地块仅拨付了安置费,但土地补偿费未拨付),全征全转后都已安置,安置费38782.875万元使用完毕,扣除村民宅基地195亩,机动地24亩,剩余1332.315亩,剩余13323.15万元。2.另外延庆区市政征地百康路与阜康路共61.695亩,共拨款2159.325万元。其中百康路52.174亩,拨款1826.1075万元,阜康路9.5205亩,拨款333.2175万元。以上世园项目和市政项目征地费共计15482.475万元。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已经全部得到补偿,剩余资金用30%即4644.7425万元归村集体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拿出70%即10837.7325万元用于符合土地分配的人员进行分配。基准日2016年12月16日(征地批复日)。不参与分配人员:有本村户户口没有承包土地合同的。、参与分配人员:1.按照1992年、1995年和2005年这三次分地老底,且当时分地时是在册农业户,且有合同本,这三项相结合界定出人员。2.享有国家政策外搬农业户人员具有土地承包合同。六、分配标准:1.有承包土地合同的人员760人,享有100%分配,每人14.16万元,共计10761.6万元。2.外来搬迁进村人员有承包土地合同的人员10人。享有50%分配,每人7.08万元,共计70.8万元。刘金锁位于合同地款分配人员界定第600名,孙红霞、王某某分别位于分配人员界定第769名、第700名。
2020年7月6日,李四官庄村召开两委会,会议记录载明,1.针对村里离婚媳妇户户口迁走了,时分地有份额签30年承包合同,同时是原配偶签的,人不在村了,地由原配偶一直经营,村委会没有往回收这地,地款分配方案只对原配偶和户主,地钱打给原配偶,原配偶和村签承诺书,如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村委会无关。2.外嫁女,只对户主,如有纠纷,让户主签承诺书,如父母都去世,给外嫁女本人。3.去世老人,由去世老人儿女签协议书,自家拿更好,自家没有搁村委会签,钱打给谁谁签承诺书。
2020年7月9日,刘金锁出具承诺书,内容为:“2020年李四官庄村分地款经两委会议决定:离婚分地钱对原配偶发放给户主。本人刘金锁身份证1102291963××××****电话136××******郑重承诺:前妻孙红霞、儿子刘强分地钱28.32万元由原偶刘金锁领走,以后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和村委会无关。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20年8月12日,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四官庄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141600元。
一审庭审中,该院要求李四官庄村委会在限定时间内召开村民代表会,决定是否取消王某某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资格。后李四官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决定按原公示方案执行。经该院核实,在该判决作出前,刘金锁仍未将该笔款项给付王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也属于村集体所有,并适用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最终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在村民自治范畴内,将土地补偿费如何分、分给谁、分多少等问题均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民主决议程序决定。现李四官庄村经过民主程序决定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王某某等,该院对此不持异议。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官庄村委会是否应将该笔土地补偿费支付给王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依照该规定,该案土地补偿费由谁领取亦属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一部分,应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现李四官庄村委会在明知孙红霞已与刘金锁离婚多年,且王某某长期不在李四官庄村生活的情况下,仍将属于王某某的土地补偿费给付刘金锁,于法无据。故王某某要求李四官庄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该院应予支持。李四官庄村委会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李四官庄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某某土地补偿费141600元。
二审中,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一份录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曾就土地补偿费事项找过李四官庄村委会主任张海霞。李四官庄村委会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刘金锁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于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处理并无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四官庄村委会是否应向王某某给付案涉土地补偿费。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性质上是对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适用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四官庄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认了王某某具备分得案涉承包土地补偿费的资格,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红霞与刘金锁离婚后,已同王某某迁出李四官庄村多年,但基于村民自治原则,李四官庄村通过合法程序确认了王某某本人的土地补偿费领取资格,故李四官庄村委会就应向王某某本人发放该笔土地补偿费。同时,尽管李四官庄村委会主张刘金锁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将来发生纠纷时与村委会无关,但李四官庄村委会在明知孙红霞已与刘金锁离婚多年,且王某某长期不在李四官庄村生活的情况下,仍向刘金锁给付属于王某某的土地补偿费,现李四官庄村委会以该承诺书作为其拒绝付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院关于王某某要求李四官庄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李四官庄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李四官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秦顾萍
审 判 员 刘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耿 瑗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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