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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与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玲,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0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梁睿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被上诉人冯某、原审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颜金

书 记 员  段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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