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陈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6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闫某某以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银行账户以便闫某某支付170万元股权转让款。基于上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并未查清《股权转让协议》指向的目标公司,即北京联斯达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就该股权转让交易的意思表示等情况,而此类情况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69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甄洁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晓宇
书 记 员 亢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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