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刘某某在一审诉讼前已被羁押,刘某某未知晓并参与一审诉讼程序,且刘某某二审辩称有部分款项已经偿还。鉴于上述问题,本院不宜直接处理,故发回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刘福春
审 判 员 吴扬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世奇
法官助理 王 欣
书 记 员 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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