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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元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翟海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远,女,北京元凰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邓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龙,男,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元凰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系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性质、效力以及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系本案的基本事实,影响合同解除权的认定、违约责任的负担等,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元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576元、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6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文君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正

书 记 员 杜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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