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武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某某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晓宇
书 记 员 亢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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