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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武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如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武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某某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晓宇

书 记 员  亢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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