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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男,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培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8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宜春环虹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洽商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苑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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