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宇,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德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丽景长安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楼**
负责人:王立峰,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女,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以上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壹明,女,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丽景长安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职员。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丽景长安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谢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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