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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姜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2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彤琳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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