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楼4302-4。
法定代表人:吕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江,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
法定代表人:石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漫,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因该公司自身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上诉人天津安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阎 军
审 判 员 王 京
审 判 员 刘玉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铁兵
书 记 员 李雅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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