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春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玉,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珂,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合则信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6103铺。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合则信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8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其与被上诉人广州合则信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车托帮(北京)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璐
审 判 员 柳适思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丹妮
法官助理 张彦雅
书 记 员 时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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