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大生知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佳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钰,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上诉人北京大生知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知行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杨某称,因与原审被告大生知行公司达成了和解,故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大生知行公司的起诉。原审被告大生知行公司同意原审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杨某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60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杨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北京大生知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都
审 判 员 王颖君
审 判 员 孙 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清东
书 记 员 章凯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