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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清华大学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承馨,女,清华大学保卫处治安办职员。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清华大学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某某、被上诉人清华大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承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清华大学支付上诉费。事实和理由:清华大学借助手中权力,滥用公权力不断侵害公民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现在的民法典条款是一样的。我那天在清华园西北门碰见一个家长带着两个孩子,我作为教师可以帮助孩子,给他们做业务向导参观清华大学,清华大学不能干涉我,他把我的民事权利给剥夺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就是针对清华大学的,我带第三人进入清华大学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清华大学校门保安阻止是滥用民事权利。我觉得发回重审的话,一审法官会做出调解方案。

清华大学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何某某的请求和理由。

何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清华大学2019年8月19日阻止何某某从西北门带三位公民进入清华园违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书面赔礼道歉;3、清华大学负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9日,何某某行至清华大学西北门时,见一位成年女性及两名儿童要进入清华大学,校门处的安保人员拦住上述三人正在询问。何某某出示自己的证件后,要带上述三人进入清华大学,安保人员予以阻拦。何某某拿出手机录像,并称安保人员无权阻止公民进入清华大学。后上述三人被从校内前来的一名男子带入校内。

本案审理中,何某某提交了清华大学校园参观管理公告的照片和当天的视频录像及截图照片作为证据,清华大学对视频、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无法证明何某某权利受损。同时,清华大学对于何某某提交的清华大学校园参观管理公告的照片提出异议,认为照片上的公告是2013年的,何某某认可该照片不是事发当日的。清华大学提交了《清华大学2019年暑期校园参观管理公告》,何某某认为该公告没有法律依据。《清华大学2019年暑期校园参观管理公告》中包括以下内容:校园参观全部实行网上实名预约,个人预约成功后,持身份证从清华西门个人参观专用通道经人脸识别和证件识别后入校;团队预约成功后,持相关材料从新东门(东三门)经核验后入校,未经批准禁止从其他校门进校。禁止各类车辆违规揽客、非法经营;禁止商贩兜售纪念品等各类商品;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违规带人进校参观。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2019年8月19日清华大学阻止其从西北门带三人进入清华园违法,该项诉讼请求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清华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书面赔礼道歉,表明其要求清华大学以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存在侵权行为,作为原告,何某某负有提供证据证明清华大学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义务。而本案中,何某某只提交了证据证明在他人欲进入清华大学校园被安保人员拦住时,其要求带上述人员进入清华大学,遭到了安保人员阻止的这一过程。清华大学在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进行,同时又有序接待外来参观者的前提下,制定《清华大学2019年暑期校园参观管理公告》,是按照管理规定实施的管理行为。清华大学安保人员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规定及清华大学的管理规定,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制止违规带人入校的行为,系履行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职责,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更不属于何某某所述的“违法”行为。基于清华大学没有侵权行为,即不应以任何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何某某要求清华大学以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清华大学作为清华校园的管理者,保障校园内部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以及校园严肃安静的环境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为了保障校内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同时又方便游客参观,清华大学制定了《清华大学2019年暑期校园参观管理公告》,游客可以根据该公告要求,按照清华大学开放参观时间及预约程序、指定入口进入校园参观。清华大学安保人员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制止随意带人入校的行为正是在履行其管理职责。

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权利。本案中,何某某虽主张清华大学安保人员的行为侵犯其人格权,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何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在协助路人进入清华校园的过程中被清华大学安保人员阻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此过程中清华大学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何某某人格权的主观过错及客观行为,故一审法院未认定清华大学侵犯其人格权并无不当。

本案不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何某某上诉要求发回重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何某某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何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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