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知识书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经营者:田宇,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尚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诉人大庆市萨尔图区知识书店因与被申诉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23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京一分检民监[2020]118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都
审 判 员 王颖君
审 判 员 孙 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清东
书 记 员 章凯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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