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鹿某曙光医疗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某县西迎宾大道东侧(商历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许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笑飞,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鹿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鹿某县老君台后街93号。
负责人:孙普英,常务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以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琼,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鹿某曙光医疗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鹿某县人民医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特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21日收到上诉人鹿某曙光医疗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书,该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特597号民事裁定的上诉。
本院认为鹿某曙光医疗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鹿某曙光医疗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玉乾
审 判 员 史晓亮
审 判 员 谷 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张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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