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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敏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北县四中学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法定代理人:冯某(刘某1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法定代理人:冯某(刘某2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有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俊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服刑于北京市天河监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6604B。

法定代表人:徐现申,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深圳公司)、冯秀丽、刘某1、刘某2、刘国民、张有果、魏俊法、北京京储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储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5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受害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受害人父母均在家中务农,一、二审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人员在北京工作或生活。二、我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魏俊法作为驾驶人私自开展营运业务发生交通事故,我不存在过错,我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退一步讲,本次事故是在魏俊法超出与我的货运业务之外的运输途中发生的,就这一次货运来说,我在这个货运业务中不是受益人不符合挂靠人身份,如果法院仍认为我对本次事故负有未有效管控的过错,我认为,也应当按照我的过错程度,判定我承担与该过错程度相对应的责任,而不是所有责任都由我承担。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平安深圳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已经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最高限额履行完赔偿义务,我公司仍认为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审判决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情形,法院应全面审查,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已生效的(2019)京0112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魏俊法在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并导致刘海平死亡结果发生,魏俊法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作为涉诉车辆实际车主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李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魏俊法导致本次事故的驾驶行为未经其同意,且李某某在明知魏俊法具有完全支配涉诉车辆能力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行为对涉诉车辆进行有效管控,李某某对此存在过错。

关于死亡赔偿金,法院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按照被扶养人人数和年龄,在每年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条件下进行核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姜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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