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淑慧,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航,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一审第三人:吴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坦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姚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及一审第三人吴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0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正确,但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错误,房屋所有权继续登记在李某某名下没有法律依据。房屋所有权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恢复登记回我名下,无须征得吴研同意。(二)一、二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为借贷提供担保,缺乏依据。本案系以吴研为首形成利益团体,采用套路贷手段,以非法侵占我的房产为目的,属于依法打击的违法行为。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际交易流程及姚某某在一定期限内对涉案房屋保留回购权等事实,一、二审认定姚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模式,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民间借贷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通常做法基本一致,涉案房屋买卖及设立抵押担保实质上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考虑到姚某某、姚丽与吴研之间围绕涉案房屋尚有借款纠纷未予解决,在涉案房屋已向债权人吴研设立抵押且债权人吴研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姚某某要求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依据不足。姚某某主张本案涉及套路贷,但未对其主张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综上,姚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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