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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新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华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农场南豆各庄乡。

负责人:戴昌军,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华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华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确认承诺书》一份加盖的是“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的公章,另一份加盖的是“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章和熊伟的签字。一审开庭时,被申请人当庭承认熊伟是其单位工作人员,所加盖公章是真实的,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而且一审时没有证据表明被审请人工作人员熊伟与本案的纠纷已移送公安机关,二审时熊伟案件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判决内容并没有涉及到与本案有关的欠款纠纷属于诈骗行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系认定事实关系错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按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张华新提出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审理期间,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对本案所涉人员熊伟公车私卖一案立案侦查,且相关案件已作刑事处理,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情况,认定本案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并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华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东

审 判 员  齐 菲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心悦

书 记 员  李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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